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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腐 倡 廉
第17期(总第158期)
廉洁奉公树立新风,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具体目标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当好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好主题教育、教育整顿,从严从实强化廉洁建设,在廉洁奉公树立新风中展现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首先,廉洁从政、秉公用权,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把清正廉洁作为鲜明的政治品格写在了旗帜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告诫全党,“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强调“廉洁奉公,就是保持共产党人艰苦朴素、公而忘私的光荣传统”“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廉洁自律提供了根本遵循。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冲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线,必须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自己,永葆清正廉洁。
其次,以党性立身做事,践行“三严三实”。纪检监察机关因党而生、为党而战、兴党而强,对党绝对忠诚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生俱来的政治基因,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线砥砺品格操守,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担当作为,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筑牢坚强屏障。党的二十大向全党同志发出了“三个务必”的伟大号召,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三个务必”的政治要求具体地落实到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中,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对党绝对忠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以务实求实的工作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始终坚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坚持实事求是、务实唯实,更加注重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以实际行动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驰而不息纠“四风”,激浊扬清树新风。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作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要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充分体现严的基调,狠抓落实、身体力行。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在严厉惩治不正之风的同时,要深入开展时代新风宣传教育,弘扬党的光荣传统,赓续红色基因血脉,带头加强作风建设,引领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廉洁奉公树立新风。
第四,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纪检监察工作是人心工作、群众工作。要牢牢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在全系统大兴调查研究,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不断用党的创新理论回答和解决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只有不断强化廉洁建设,坚守政治红线、纪律高压线、廉洁底线,以过硬作风更好履职尽责,才能打造自身正自身硬的纪检监察铁军,真正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日前,海南省纪委监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妇联,举办“激扬家国情 奋斗新征程”2023年海南省好家庭好家教好家风巡回宣讲活动。在海口市举行的首场宣讲活动中,该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四级调研员、海南省“最美家庭”代表陈碧瑶等纷纷走上讲台,结合自身经历讲述了各自的家风故事。
结合当前开展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海南省纪委监委把加强廉洁家风建设作为清廉自贸港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以清廉家风引领社风民风,筑牢家庭廉洁防线。
海南省纪委监委积极推动海南省委关于推进清廉自贸港建设的决定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实施落实,坚持把“一把手”纪律教育暨“廉内助”家风教育专题班、新提拔和进一步使用干部“家庭式”廉政谈话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干部纪律教育重点内容进行统筹谋划。
“我们对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相关内容进行动态更新,开设家风教育专区,并制定家风建设负面清单,拍摄家风专题警示教育片,开展家风建设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海南省纪委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该省共举办“一把手”纪律教育班6次,1195人参加;举办“家庭式”廉政谈话会8场,814人参加。
日前,临高县纪委监委以廉洁家风为主题拍摄警示教育片《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该片讲述临高县司法局原副局长王昭平、县交通局原局长钟书宏等违纪违法人员对配偶及子女失管失教,纵容、默许家人和亲属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全家腐”。不少干部观看后深受震动并表示,警示片揭示了家风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性,今后将更加注重家庭、家风、家教。
为营造廉洁家风氛围,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把加强家风家教融入廉洁文化建设,在海南省委党校建成启用省党风廉政建设研修基地,嵌入家风警示教育内容,把纪律教育纳入省委党校培训主体班次。今年以来,已有上万人次前来参观学习。
“我们把家风家教建设纳入廉洁文化教育,坚持在传统节日常态化开展清廉家风活动。今年又制定清廉家风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方案,通过举办一期培训班、参观一次警示教育基地、发放一份倡议书、签订一份承诺书等形式进行清廉家风主题教育。”三亚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该市纪委监委已面向全市党员干部发出“树清廉家风 创廉洁家庭”倡议书,开展领导干部配偶签订家庭助廉承诺书等活动,倡导培养好家风,涵养清风正气。
“老婆爱打牌,欠下了很大的债务,自己在工作中就利用职务之便,有机会的时候就想到把公家的钱整一点……”近日,据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报道,四川省雷波县粮油贸易总公司原总经理朱治华在忏悔中披露自己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一个重要诱因,是帮妻子填上赌债的窟窿。
为帮妻子偿还因赌博恶习欠下的巨额债务,朱治华“想到把公家的钱整一点”,从挪用3万元粮食价差款开始,虚假套取新旧粮价差补助款达230余万元,结果把自己送入违法乱纪的深渊。他的案例警醒人们,对身边人的不端行为不管不教、包庇纵容,溺于亲情的牵绊而把纪法红线抛诸脑后,势必“后院起火”,害人害己害家庭。
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身边人失管,是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贵对儿子徐弘伟的赌博恶习包庇迁就,其受贿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偿还徐弘伟巨额赌债”。甘肃省平凉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对子女花钱大手大脚、奢靡任性的恶习姑息纵容,在儿子上大学期间和参加工作后一年内,黄继宗给他100多万元,让其用于吃喝玩乐。
堤溃蚁穴,气泄针芒。管好身边人要做到慎始慎初,从萌芽状态就开始管、开始严,否则,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如果朱治华在妻子沉迷赌博之初就能够正确引导、及时制止,而不是用帮着填补窟窿来变相纵容,也不至于走到追悔莫及的地步,毁了自己也毁了家人。
严管才是厚爱,纵容等于祸害。发现配偶子女等身边人出现恶习劣行时,既要及时制止,不纵容姑息,更要正确地进行教育,给身边人的行为划出红线,明确要求哪些是不能做的。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划清个人感情与党纪国法的界限,划清公共利益与家庭私利的界限,不因亲情而丧失原则底线,更不能为了亲情作出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事。
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亲情观,关爱不溺爱、善待不纵容,做到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要注重以身作则,自觉强化党性锤炼、抵制特权思想,用廉洁自律的言传身教熏陶家里人,用带头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教育带动身边人,筑牢家的“廉洁墙”。
烟台: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
聚焦实战练精兵
“要带着问题查资料,看目录、看附件、看原始稿、看总结报告,关注观点、事例、数字、环节、时间节点等。”山东省烟台市委巡察办近期对新一轮巡察抽调干部开展业务培训。
烟台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秀干部到巡察岗位实践锻炼的意见》,对选派程序、职责分工、考核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推动解决“选谁来”“谁来选”“怎么管”等问题。同时,从全市70个部门单位择优选拔920名业务骨干组建“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提升巡察工作质效。
锻造巡察铁军,建章立制是基础,如何在巡察过程中实践运用是关键。烟台市委巡察机构搭建一个个练兵平台,全过程、全方位淬炼干部素能。
每轮巡察前,该市会根据巡察对象特点和工作需要,灵活运用专家授课、案例教学、互动答疑、情景模拟、学员研讨等方式,组织开展巡前培训,创新编印《巡察组工作导则》《巡察工作应知应会手册》等教材,督促干部“每巡必学”“温故知新”。
在巡察期间,烟台市采取办组联合培养模式,巡察办、巡察组共同发力,提升干部业务本领。该市巡察机构组织开展“巡察工作观摩活动”,以实战观摩全景式展示巡察工作,市县纪检监察干部、巡察干部600余人参加,共同提高业务能力。此外,建立办组中期调研、会商以及轮岗制度,今年以来,巡察办共赴巡察组驻地开展调研8次,办组会商报告18次,办组轮岗锻炼5人次,促使干部在交流互鉴中共进共勉。
每轮巡察后,烟台市还会对工作进行复盘,编发《案例选》,对巡察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故事、实战打法进行总结提升。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对巡察报告、干部进行集中考评,结果在全市通报。
“我们不断完善巡察一线练兵机制,把巡察岗位打造成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阵地。”烟台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敬喜表示,将以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巡察队伍,助推巡察工作走深走实。
辽宁、黑龙江、云南等地就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出台规定,安徽、山东、湖北等地发布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树立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坚决态度,彰显了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的鲜明导向。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应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理性平和有序进行,决不允许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若此弊不除,任由其恣意为之,不仅扰乱正常的信访举报、检举控告秩序,而且破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扭曲社会价值导向,影响地方政治生态。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诬告陷害是诬告陷害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具有“捕风捉影”“臆断编造”“危言耸听”等特点。“诬告陷害”与“错告”有显著区别。“错告”系举报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或对问题认识有偏差而造成举报失实,这在主观认识上与“诬告陷害”具有明显不同,必须认真甄别、精准认定、审慎处置。
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准确理解“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深刻内涵,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锤炼品格、强化忠诚,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摒弃争功诿过的弊端陋习,正确对待个人名利得失、进退留转,决不在诬告陷害他人上动心思、耍诡计、找门路,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以严刹狠治不断充盈新风正气。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惩治震慑,下大气力纠治诬告陷害行为,对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从重处理。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要旗帜鲜明通报曝光,狠刹歪风,激扬正气,充分释放“诬告陷害必有代价,遭受诬告组织撑腰”的强烈信号,努力营造积极向上、激励担当的浓厚氛围,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要加强制度约束,结合工作实际出台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制度规定,及时纠正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荣誉等不正当利益。要着力提高觉悟,一方面,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保持良好心态,发扬“检身若不及”的精神,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努力提升思想觉悟和境界修养;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正本清源,为受到诬告陷害的澄清对象消除不良影响、解除其思想顾虑,提振锐意进取、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党员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党员干部以身许党报国、奋发担当有为,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四川省甘孜州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康光友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案例中,康光友为了规避风险,给自己设定了“收钱不存卡、房车不挂名、捞钱不露面”的贪腐“规矩”,以期瞒天过海。殊不知,如此做法荒唐可笑,自以为“隐蔽”实则欲盖弥彰。最终被党纪国法惩处,也再次证明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康光友在贪腐中耍小聪明、小伎俩,上演了一幕幕现代版“掩耳盗铃”。比如,自己出资让其侄儿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几经腾挪,工程利润最终流入自己口袋;把受贿款交给侄儿保管,叮嘱如自己“出事了”就把钱退回去,如安然无恙再把钱拿回来,感觉“这样既安全又保险”;后来甚至给自己定下贪腐“规矩”,妄图逃避组织监督和惩处。如此做法,就像一只愚笨的鸵鸟把头埋进土里,自欺欺人,荒谬至极。
现实中,像康光友一样给贪腐行为定“规矩”,自诩有底线、实则越红线的例子还有不少。有的精挑细选行贿人,“关系不好的不收、信不过的不收、嘴巴不严的人不收”;有的规定每次收钱不超过一定数额,觉得“小贪小占就没事”;有的在位不收退休收、在职不收离职收,搞期权式腐败……如此种种给自己制定所谓的“收钱规矩”,划定受贿的“安全范围”,实际是自我麻痹、自我安慰,最终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在贪腐路上越走越远,犯下更大的错误。
事实上,在纪法面前自定所谓的“规矩”就是不守规矩。腐败分子自定的“规矩”再巧妙、再隐蔽,都不能掩盖其目无纪法、违背原则的本质。所谓“有原则、有选择”地受贿,不过是贪腐者心存侥幸、给自己违纪违法找遮羞布罢了。纪律规定明明白白,不管是主动索要还是“被动”接受,不管是逢年过节的几条烟几瓶酒还是上千元的红包,不管是直接收还是通过代理人,党员干部只要伸了手、贪腐了,就触犯了纪法,违背了原则底线。
贪腐也没有所谓“安全范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监督无死角、没有空白地带。任何自以为“高明”的贪腐手段,自以为“安全”的受贿行为,在党纪国法面前终会露出马脚、无所遁形。只要违纪违法,借口再巧妙、手段再隐蔽,也逃不了被严厉惩处的结局。自定“规矩”,以个人的小聪明来欺骗组织,以自己的贪腐逻辑来对抗组织监督,最终只能是徒劳。
遵守纪律规矩,必须一丝不苟、慎始慎微,容不得丝毫打折扣。始终严格遵守纪律规矩,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才能坦坦荡荡、行稳致远。
山西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多人涉及节日期间违规收礼
端午将至,山西省纪委监委近日公开曝光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节日氛围。
节假日是“四风”问题易发多发的节点,也是检验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考点。在被通报的案例中,涉案人员均存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如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赵庆斌于2013年至2020年间,借逢年过节之机,先后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共计15万元、高档酒水15件;朔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加焕在2017年至2021年间,借逢年过节、为其父操办丧事之机,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11万元。
此外,有的存在违规吃喝问题,如长治市原副市长陈鹏飞于2013年至2022年间,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多次组织饭局并由私营企业主支付费用,其间,出入高档酒店、私企内部食堂,食用高档菜肴、饮用高档酒水。有的违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如运城市平陆县原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张波存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本人及家属应当支付的旅游、购买家具等费用问题。有的存在违规领取薪酬问题,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原总经济师程国平由潞安集团漳村煤矿副矿长调任潞新公司副总经理后,在潞新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仍长期在漳村煤矿领取薪酬共计111.13万元。
通报显示,上述涉案人员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均受到严肃处理。
黑龙江专项治理诬告陷害行为
近日,黑龙江省先后通报了孙某诬告哈尔滨市公安局相关民警案等9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和哈尔滨市香坊区纪委监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香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澄清正名等8起澄清正名典型案例。今年3月起,该省纪委监委联合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持续释放对搞歪门邪道、诬告陷害者严惩不贷,对勤政廉洁、敢闯敢试者撑腰鼓劲的强烈信号。
“2019年以来,我们针对诬告陷害行为开展了相关整治。从查处典型案件情况看,有的造谣生事、发泄私愤,有的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有的编造事实、搅乱局面。”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省纪委监委与省公安厅深入分析诬告陷害的行为特点、突出表现、重点领域,认真研究惩治诬告陷害的法规依据、措施手段和环节步骤,联合制定《关于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一体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初期,黑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2020年以来的异常举报行为、对2022年以来的查否件进行全面起底梳理,深挖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公安机关对2020年以来办理的相关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全面起底梳理,排查涉嫌诬告陷害党员和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
在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实行同级双向移送。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桦川县居民王某与他人就退耕还湿补偿款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绥滨县林草局暂时未予发放退耕还湿补偿款,王某对绥滨县林草局不满,举报主管该局副县长挪用退耕还湿补偿款、滥用职权、干涉司法等问题。经查,王某反映问题不属实。今年3月,绥滨县纪委监委将问题线索移送给绥滨县公安局。经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在深入摸排问题线索的基础上,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精准研判问题性质,区分认定诬告陷害与检举失实或错告、违纪与违法、罪与非罪,审慎稳妥提出处置意见,对涉嫌诬告陷害行为从快从严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方面加强专项治理工作会商,强化协调联动,一方面强化日常跟踪问效,实行周调度、月总结,跟进掌握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黑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盯换届选举、干部选任等关键时间节点,紧盯执法司法、教育医疗、社保医保等问题易发多发领域,严肃查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截至目前,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对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立案6件,办结5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1人,给予开除党籍、政务降级处分1人。
专项治理期间,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查处诬告与开展澄清相结合,既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又及时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截至5月底,该省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对245件失实检举控告积极稳妥进行澄清正名,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减压鼓劲。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韩启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韩启彬,男,汉族,1966年3月生,黑龙江明水人,在职大学学历,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经查,韩启彬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承发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调整、工作调转、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涉嫌行贿犯罪。
韩启彬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掩盖违纪违法问题,对抗组织审查;廉洁底线失守,擅权妄为,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价值观扭曲,追求低级趣味,参与赌博,严重破坏所任职地区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韩启彬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黔南州委原常委、州政府原常务副州长刘华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华龙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搞钱色交易;“亲”“清”不分,甘于被不法商人围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华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华龙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黔南州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姜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姜福,男,汉族,1956年11月生,黑龙江讷河人,在职大学学历,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8月参加工作。经查,姜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赠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工程项目承揽、国有企业收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保证金返还、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姜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弃守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在组织函询时弄虚作假,与行贿人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在担任基层“一把手”期间,大肆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擅权妄为,亦官亦商,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作为满足自己贪欲的筹码,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所任职地区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姜福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日前,经中共萍乡市委批准,萍乡市纪委市监委对莲花县委原书记张运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张运来,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江西上栗人,在职大学学历,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查,张运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团团伙伙,搭建“小圈子”,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旅游活动安排;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组织原则,破坏选人用人风气;违规投资入股,从事营利活动;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浪费国家资财、损害群众利益;生活腐化堕落,搞家族式腐败;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运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萍乡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萍乡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运来开除党籍处分;由萍乡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日前,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公安学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李锦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锦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人员招录、司法案件中充当“掮客”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李锦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并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在诉讼代理方面谋利,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李锦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锦明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结合典型案件强化警示教育
近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5起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期间查处的典型案件。
在这些案例中,1.有的对下属国有企业失管失察,如青岛市城阳区原财贸局党委书记、局长,原粮食局局长刘相忠对下属国有企业区粮食收储中心虚构交易、套取公款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失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有的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储备粮小麦超期轮换入库,如兰陵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委原四级调研员师冰在担任兰陵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安排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工作时,违反《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致使储备粮小麦超期轮换入库。3.有的违规设立账外资金,如邹平市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张磊违规截留粮食入库出库装卸费等款项设立账外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4.有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马令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涉粮货款结算、拍买代存托市粮资质借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5万元。5.有的贪污公款,如栖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原党支部书记、主任刘一波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以虚假价格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125万余元。通报显示,上述5起案例中的涉案人员均已受到严肃处理。
1.长宁区北新泾街道剑河家苑居民区原党支部书记潘成钢及居委会原主任何晓瑛违规套取居委会相关经费发放奖金的问题。2019年4月至11月,潘成钢、何晓瑛决定并参与套取居委会相关经费2万余元,用于违规发放奖金。潘成钢、何晓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宝山粮油公司原见习副总经理兼顾村分公司经理、上海宝粮军粮供应站原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徐建忠为亲友非法牟利等问题。2019年2月,徐建忠将宝山粮油公司顾村分公司的房屋及场地出租给其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该公司又将场地转租给其他公司,从中牟利50万余元。2016年至2020年间,徐建忠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开装卸力费等方式套取现金,以单位名义给职工发放一次性年终奖励,共计17万余元;违规设立“小金库”,用于购买烟酒、业务招待等开销,共计13万余元。徐建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3.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龚竹君、张路遥违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问题。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龚竹君为他人违规办理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收受中间人给予的现金和礼品,折合共计1万余元;张路遥为龚竹君违规办理业务提供帮助,并收受其好处费。龚竹君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张路遥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4.崇明区堡镇菜园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黄秀萍及原党支部副书记王春元、村委会原副主任沈琴侵吞公款等问题。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黄秀萍通过虚增方式侵占劳务费等费用,共计1万余元,并伙同王春元、沈琴等人私分农房调查经费。黄秀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王春元和沈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所属类别: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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